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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

来源:台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tzxs.com/   时间:2015-09-30 16: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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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底的大限来临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

  5月4日,重庆、云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5月5日,湖北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5月10日,宁夏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

  此前,青海、陕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地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都已移交地方。北京、山西等地的铁路检察院,先于当地铁路法院交由地方管理。

  在传出改革声音多年之后,铁路司法改革终于全面付诸实施,而且有截止日期。据多家媒体报道,铁道部已表态,称对铁路两院的经费保障只维持到今年6月底。

  这场改革,也意味着铁路司法这个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了数十年的“封闭王国”,终于被纳入统一的国家司法体系。

  然而,这场改革并非没有难度,如薪酬体系的重构就激起不小的议论,一些铁路司法机构划归地方管理后,业务指导的跨行政区域也被认为留下了隐忧。

  曾两次参与铁路司法改革调研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认为:“这场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我支持现在的方案。”

  台阶上下分头管理导致问题重重

  中国的铁路司法机构设立模式借鉴的是苏联模式。

  年近古稀的陈振东1984年1月到铁路检察系统工作,2000年2月才离开。他曾担任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第一任厅长,见证了中国铁路司法机构曲折的发展历程。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的铁路司法机构经历了“两立两撤”的历史进程。

  第一次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是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和铁路专门检察署。

  然而,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原因在于案件太少”。

  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这一“独立王国”很快就被打破。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分别对铁路运输法检两院进行业务指导。

  陈振东说,这次改革的原因在于,铁路部门设立的垂直领导、自成体系的司法系统,不符合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而两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地方司法机构也能办。

  但这样一改,由于条块不分、领导不明,导致体制更为不顺。比如,铁路案件经常有跨区域的特点,这跟地方院在地域管辖范围上存在交叉,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导致案件管辖上的冲突。

  为此,陈振东曾撰文呼吁恢复或重新组建铁路运输检察院。

  对于体制上的不顺,全国第一个划归地方管理的铁路司法机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有深刻感受。该院侦查监督科书记员刘洋、办公室主任宋新春等人在刊发于2011年的一篇论文中介绍,在地域管辖上,铁检面临很大问题。

  该文称,以太原站为例,太原铁路司法机关对于在太原站及其周边地区刑事案件管辖的界定为:“以太原站步行通道出站口的台阶为限,台阶上归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台阶下归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结果,这种界定造成太原站及其周边地区案件管辖“山头林立”。2010年时,太原站的管理共涉及四家派出所:属于铁路的车站派出所和属于地方的站前、庙前、小五台派出所。2011年,虽然站前、庙前、小五台派出所合并组成文庙派出所,但铁路与地方之间的协同配合仍不顺畅。

  多头管辖的结果是,一些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或案件流失。太原铁检院2005年办理过一起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徐里古伙同达日让里里加加从成都往太原运输毒品,2005年8月31日晚,里里加加携带毒品从成都乘坐1486次旅客列车前往太原。9月2日5时许,当列车到达太原站后,徐里古伙同犯罪嫌疑人阿火热沙前往太原火车站出站口接应里里加加时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72.84克。

  刘洋等人称,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阿火热沙的过程中,考虑到铁路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问题,若在台阶以上抓捕,涉案毒品相关交易尚未结束,无法获取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若是将抓捕过程移至台阶下进行,就面临着没有执法权限的问题。

  太原铁路公安在权衡之后,只好选择涉毒团伙在车站台阶上准备交易时实施抓捕,由于阿火热沙此时没有接到毒品,被抓后,他拒不承认贩毒、买毒的事实。

  结果,此案为了确保案件管辖,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在公诉环节只能对嫌疑人阿火热沙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最终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后果。

  兰州铁路某基层法院法官刘明认为,这个刑事案例可能是个案,不过,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存在地方法院有管辖权,铁路法院也有管辖权的局面,如果地方法院案件量较大或是案件本身比较复杂等原因,便会出现推诿的情况。

  陈光中教授说,铁路司法机构与地方司法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割块管辖确实容易引发案件管辖的争端,这也是没改革前铁路司法机关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之一。

  此外,陈光中还认为,铁路司法机构人事任免也有问题。改革前,铁路司法机构人员由铁路人事组织部门按铁路正式职工序列予以任免,部分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及中级法院的院长并未经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程序,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普遍,“这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任免程序严重相悖”。

  “儿子审老子”有违程序正义

  无论是陈振东还是陈光中,都认为铁路部门办司法,更大的问题在于司法公正问题,因为这违反了司法上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很多跟铁路司法机构打过官司的人士都表示,“胳膊肘往里拐的倾向太明显了”。

  因多桩公益官司闻名的山西人郝劲松(微博)就曾跟铁路司法机构较过劲。2004年9月,他在北京开往上海的列车餐车上消费100元,他索要正式发票,餐车服务员只给了一张收据。

  郝劲松据此起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补开用餐发票,并书面道歉。开庭中的一个细节让他印象特别深刻。

  在宣读法庭纪律时,郝劲松拿出瓶装水喝了一口,却被法官厉声喝止。郝劲松辩称,他参加过多次庭审,没有哪个法庭的纪律说不能喝水。“但法官告诉我,这是他们自己的规定”。

  法院一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理由是他不能证明自己索要过发票。被告北京铁路局提供的3名证人都是该次列车的餐车服务员,他们作证郝劲松没要发票,要的是收据,法院予以采信。

  2004年11月,郝劲松在办理退票过程中,被收取两元退票费,又无正式发票。郝劲松心想这次自己没坐火车,不用告到铁路法院去,所以就在北京东城区的法院起诉了,没想到此案还是被移交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他再一次败诉。

  2005年2月,郝劲松在北京开往太原的列车上买了60多元的物品,这次索要发票时,列车员干脆连收据都没有,只是手写了一张“收据”。如同“白条”般的手写“收据”由于舆论反响太大,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向原告郝劲松补开60元正式发票。
  几场官司下来,他也看到了铁路部门利用铁路法院充当了自己的法官,铁路法院变成了“铁老大自己开的法院”,审判实际上变成了“儿子审老子”。

  一个铁路检察院退下来的检察官也告诉他,在现行体制下,铁路检察院反贪工作开展不起来,“他说,查一个科级干部要向铁路局汇报,局里安排他出差了,就挂起来没法工作了。查的都是很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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